当前位置在: 首页 > 规章制度

规章制度

北京滑县企业商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制度

来源:      时间:2022-11-16      浏览次数:446

  根据财政部财综[2010]112号文件通知,执行财政部《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》。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益性单位应当建立捐赠票据管理制度,为此结合本商会业务,具体制定《北京滑县企业商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制度》,与《北京滑县企业商会发票管理制度》配套执行。

一、法律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《慈善法》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、制度规定,财政部《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》。

二、捐赠票据用途

按自愿、无偿原则,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,本商会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;捐赠人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;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;是财政、税务、审计、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。

三、接受捐赠和票据适用范围

1. 本商会接受捐赠应按《北京滑县企业商会章程》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,并根据捐赠人要求与捐赠人签署书面捐赠协议。

2. 本商会接受捐赠要确保公益性: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,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,不得开具捐赠票据。

3.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:

1)集资、摊派、筹资、赞助等行为;

2)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;

3)以捐赠名义从事盈利活动的行为;

4)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、医疗服务收入、会费收入、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;

5)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。

四、票据的开具

本商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以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。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,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,由本商会留存备查。非货币捐赠,应在实际收到以后按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,填开捐赠票据。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其他第三方的,不得作为本商会的捐赠收入,不得开具捐赠票据。

本商会财务在开捐赠票据时要依据书面捐赠协议,并收留捐赠协议复印件备案。

五、监督检查

本商会财务要自觉接受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审核,按核旧购新规定领购、规范使用和保管捐赠票据,并按时接受年度稽查。

 

北京滑县企业商会 @2018-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8043624号-1

Email:beijinghuaxian@126.com

Tel: Fax:

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中国电子大楼13层E1305室

北京滑县企业商会 关注手机站 京城豫商